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项目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民政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深化落实“互联网+民政服务”行动计划,现就全面开展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项目应用推广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民政信息化“一盘棋”布局、“一张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国家和地方法人库建设为基础,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形成上下联动、纵横贯通的全国社会组织在线政务服务、数据资源管理、数据共享交换、电子证照管理工作体系,建成内容完整、信息准确、数据鲜活的国家社会组织法人数据资源库,以数字化建设为抓手,助力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供给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具体任务
(一)加紧完成地方法人库建设。
1.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自建社会组织法人库的省份(以下简称自建地区),要加快建设进度,完成社会组织登记、年检等业务系统在省市县三级的全面应用,实现省域内社会组织数据统一归集和动态汇聚,建成可及时向国家库推送数据的省级社会组织法人数据资源库。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配套资金的省份,要严格履行相关资金使用程序,配合本地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验收,依法依规处置结余资金。
2.确保满足业务需要。 地方社会组织法人库应具有较好的可视化效果、较佳的用户交互体验和较强的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功能层面应至少涵盖社会组织登记受理、组织赋码、章程核准、负责人管理、纸质证照制发、年度检查、信息公开等业务模块。上述核心功能以外,社会组织党建管理、投诉举报、执法监督、等级评估、信用管理、综合查询、数据质量管理、数据挖掘分析、智能知识库等其他功能,各地既可纳入本地法人库建设范围,也可直接申请使用民政部开发的相关系统。
3.预先畅通扩展渠道。 地方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应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框架要求,兼容本地政务服务平台技术标准,预留本地“互联网+监管”平台技术接口。各地应推动登记管理机关电子印章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省级政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为全国统一制发社会组织电子证照,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
(二)加快推进国家法人库地方应用。
1.启动地方应用部署。 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由民政部负责开发建设及维护,免费提供给地方使用。结合前期调研和地方申请情况,确定河北、吉林、黑龙江、河南、海南、四川、甘肃、宁夏等8个省份(以下简称统建地区),统一使用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中的社会组织登记、年检等核心业务系统,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民政端)”将全国范围内停止服务。统建地区收到本通知后,应主动与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联系,加快推动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在本地上线运行、推广使用,稳妥有序做好业务迁移和数据迁移,确保社会组织登记业务连续、数据回传稳定。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中的党建、评估、信用管理、执法监督等子系统,面向全国开放使用,各地可模块化选择,具体将通过电话、微信群组等渠道另行告知。
2.做好配套环境保障。 统建地区应统筹做好法人库与“金民工程”项目对接,提前为社会组织年检系统的本地化部署,准备必要的运行环境、计算资源、网络带宽、存储设备、数据库软件等。信息化基础资源已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的,应尽快向相关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统建地区应配合做好本地化支持保障,包括初始化本级业务用户、下级管理员用户及社会组织数据;引导本地社会组织在民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成注册;组织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参加系统操作培训;建立以登记、年检等业务系统为主体、以社会组织用户为核心的省级客服保障体系,建立与所辖社会组织数量、业务办理频率相匹配的客服队伍。
3.厘清政务服务事项。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通知》(民办发〔2020〕30号)要求,统建地区要建立上下联动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动态更新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本行政区划内各层级、各渠道发布的民政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数据同源、更新同步。依托社会组织登记系统,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行政许可过程中产生的办件信息汇总和登记信息公开,可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框架内统筹解决。
(三)加速推动全国数据汇聚共享。
1.加强数据质量管理。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组织数据核查和质量管理,做好纸质台账、电子表格台账、法人库系统、民政统计信息系统等社会组织数据源的比对调整,确保信息一致。社会组织法人库中数据存在缺失或错误的,要依法依规、严谨细致、妥善解决。确因成为“僵尸组织”等原因无法及时更新的,可依法处置后再行调整。
2.强化数据归集整理。 自建地区应按照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数据归集目录要求,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省级为单位集中回传社会组织数据信息。回传工作要坚持应传尽传、先传后改,不得以数据不全为由延误回传。暂未完成数字化的业务信息,应尽快完成数字化转换并及时回传。
3.深化数据共享应用。 民政部依托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向国家法人库推送全国社会组织法人基础信息,与其他部委实现交换共享,并在国家有关平台进行信息公开,便捷社会组织办理银行开户、房产登记、车辆过户等事项,便捷社会公众查验社会组织真伪及信用情况。各地可通过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服务接口,开展社会组织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兼任职、司法判决、注册商标等信息查询与校核比对,实现社会组织全周期动态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民政部门应将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及应用推广纳入重点工作安排,明确厅(局)负责同志作为社会组织信息化牵头人,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指定专人对接。要做好应用推广过程中的技术培训、客户服务、特殊需求改造等相关经费保障。社会组织信息化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地方,对内要加强组织协调,对外要与行政审批、大数据管理、政务服务等部门做好沟通衔接。
(二)明确数据责任。 省级民政部门对上传到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的数据准确性负总责,对省级以下的社会组织数据质量管理负指导和监督责任,对省内数据归集共享过程中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负管理责任,做好安全防范和技术保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作为数据源头部门,对本级社会组织数据负有解释、核查、更新责任,对数据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地方社会组织数据未存储在民政部门的,数据回传工作由省级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对接。
(三)确保工作时效。 统建地区应在2021年2月底前完成本地环境准备,3月底前联合完成年检系统的本地部署。自建地区新生成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数据,应在24小时内向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完成回传。日常数据核查中发现的空缺、错误、失真等数据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源头核对、更新回传。
(四)加强考核评估。 民政部将加强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及应用情况、社会组织数据质量管理情况的通报,并按照年度评估方案,进行考核评估。各地在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及应用过程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应及时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附件: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数据归集目录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1月8日
联系人:
业务应用系统联系人:屈涛 联系电话:58124050
数据回传技术支持:郑连彬 联系电话:13591750215
附件
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数据归集目录
一、社会组织基本信息
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组织类型、登记管理机关代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代码、业务主管单位、是否为脱钩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分类、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住所所在具体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业务范围、成立批准日期、状态等社会组织基本构成所涵盖信息项。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监事/理事备案信息
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国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政治面貌、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手机号码、联系固定电话、承担职务、专职/兼职、所属社会组织名称等备案信息项。
三、主要人员工作经历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任职时间、任职起始时间、任职结束时间、任职单位、职务等信息项。
四、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信息
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范围、有效期起、有效期止、活动地域、发证日期、发证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等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内容信息项。
五、党建信息
包括党组织名称、党组织类型、党组织成立时间、上级党组织名称、党组织最近一次换届时间、党组织书记姓名、党组织书记在社会组织中职务、党员总人数、党建工作联系人姓名、党建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社会组织党建所涵盖信息项。
六、党员信息
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年龄、民族、学历、家庭住址、手机号码、是否党建负责人、是否党建联系人、是否港澳台人士、组织关系转入本党组织日期、党内职务、社会组织职务、职务层级、工作岗位类别、入党日期、转正日期、党籍状态、是否为失联党员、失去联系日期、是否为流动党员、外出流向、是否隶属于中心党委等信息项。
七、注销信息
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组织名称、注销原因、注销日期、清算组组长姓名、联系电话等社会组织注销信息项。
八、审计信息
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组织名称、审计原因类别、事务所名称、会计师姓名、事项发生日期、审计内容、审计结果等社会组织法人审计信息项。
九、变更信息
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组织名称、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内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登记批准日期等社会组织法人变更信息项。
十、评估信息
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组织类型、社会团体分类、是否为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评估机构、评估等级、有效期起、有效期止、评估状态等社会组织法人评估信息项。
十一、行政处罚信息
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组织名称、行政处罚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部门、处罚决定日期等行政处罚信息项。
十二、立案调查信息
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组织名称、立案调查时间、案件阶段、案件受理机关单位代码、案件受理机关单位、案件受理机关行政区划等立案调查信息项。
十三、慈善公开募捐违法行为处罚信息
包括当事人名称、当事人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行政处罚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部门、处罚决定日期等慈善公开募捐违法行为处罚信息项。
十四、活动异常名录信息
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组织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列入日期、列入事由、移出日期、移出事由等活动异常名录信息项。
十五、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组织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列入日期、列入事由、移出日期、移出事由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项。
十六、年检结果信息
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组织名称、年检年度、年检结果、整改情况等年检结果信息项。
十七、年检详细信息
包括每个社会组织的年检基本信息、年度会议及换届信息、内部制度建设信息、办事机构情况信息、党组织情况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业务活动信息、接受监督管理情况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社会组织年检所涵盖信息内容信息项目。
上述目录包含数据应以省(区、市)为单位向民政部统一汇聚。除“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外,各地应根据本省(区、市)情况,基于地方信息化系统现有数据,最大化范围提供其余数据项。
数据归集目录详细标准、对接要求等通过电子版发送。
对接联系人:郑连彬
联系电话:13591750215
微信:e_zhenglb |